全民体育「全民体育锻炼,加强身体素质」
全民体育
全民体育锻炼,加强身体素质
竞技体育和全民体育的区别主要区别有,意义不同、表现形式不同、群体不同,具体如下:一、意义不同1、竞技体育竞技体育是指在全面发展身体,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人(个人或群体)在体力、心理、智力等方面的潜力的基础上,以攀登运动技术高峰和创造优异运动成绩为主要目的的一种运动活动过程。2、全民健身全民健身是全体人民增强力量,柔韧性,增加耐力,提高协调,控制身体各部分的能力,从而使人民身体强健。二、表现形式不同1、竞技体育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在运动竞赛中分出胜负。2、全民健身主要表现形式是体育健身活动。三、群体不同1、竞技体育参加者有充沛的体力和高超的技艺。2、全民健身指全国人民,不分男女老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技体育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民健身
这是两个不相关的类别啊,竞技体育重在竞技,以战胜对手获得胜利为模具 而全民体育重在全民参与,可以是广场舞、集体登山等集体组织的重在参与的活动,也可以是篮球、足球等竞技体育的常规项目,全民体育的关键在于民众的参与度比方说篮球、足球,这对于运动员来说是典型的竞技体育,但对于普通的民众来说又是典型的全民运动,这个是不相矛盾的。另外,像击剑、射击等项目,这些是竞技运动,但不能算全民运动,因为它的参与面非常窄。不知道这样说,你请不清楚。 另外,需要说一点,作为一项运动的发展,最重要的就是民众参与度,这也是为什么中国足球这么水,基本上所有人都在说要大力发展青少年足球运动。只有参与的人多了,有了土壤,才能持续不断的涌现出牛逼(姚明那样的奇才除外)。同时,只要该项运动的推广和群众积极性好,这项运动的水平早晚都会起来,比如。。。中国足球。。。
简单来说:竞技体育获得比赛最终胜利为主要目的;全民体育是让更多人参与以达到健身为目的。参与时的出发点就不同。
简单的说竞技体育就是要名次,要奖牌的而全面体育可以理解成全面健身 全面体育没有竞技体育那么激烈 更适合普通百姓 个人理解
主要区别有,意义不同、表现形式不同、群体不同,具体如下:一、意义不同1、竞技体育竞技体育是指在全面发展身体,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人(个人或群体)在体力、心理、智力等方面的潜力的基础上,以攀登运动技术高峰和创造优异运动成绩为主要目的的一种运动活动过程。2、全民健身全民健身是全体人民增强力量,柔韧性,增加耐力,提高协调,控制身体各部分的能力,从而使人民身体强健。二、表现形式不同1、竞技体育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在运动竞赛中分出胜负。2、全民健身主要表现形式是体育健身活动。三、群体不同1、竞技体育参加者有充沛的体力和高超的技艺。2、全民健身指全国人民,不分男女老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技体育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民健身
这是两个不相关的类别啊,竞技体育重在竞技,以战胜对手获得胜利为模具 而全民体育重在全民参与,可以是广场舞、集体登山等集体组织的重在参与的活动,也可以是篮球、足球等竞技体育的常规项目,全民体育的关键在于民众的参与度比方说篮球、足球,这对于运动员来说是典型的竞技体育,但对于普通的民众来说又是典型的全民运动,这个是不相矛盾的。另外,像击剑、射击等项目,这些是竞技运动,但不能算全民运动,因为它的参与面非常窄。不知道这样说,你请不清楚。 另外,需要说一点,作为一项运动的发展,最重要的就是民众参与度,这也是为什么中国足球这么水,基本上所有人都在说要大力发展青少年足球运动。只有参与的人多了,有了土壤,才能持续不断的涌现出牛逼(姚明那样的奇才除外)。同时,只要该项运动的推广和群众积极性好,这项运动的水平早晚都会起来,比如。。。中国足球。。。
简单来说:竞技体育获得比赛最终胜利为主要目的;全民体育是让更多人参与以达到健身为目的。参与时的出发点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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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sports for all people怎么理解all sports for all people 直译:所有体育运动为全民。意思是“全民体育运动”。
您好,可以理解为适合于所有人的所有运动,也就是全民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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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理解为适合于所有人的所有运动,也就是全民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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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促进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是指政府倡导全体公民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第三条 公民依法参加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全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体育健身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第六条 对组织、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活动开展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鼓励、引导公民积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推动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本地区实施方案,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方法,实施体育锻炼标准,指导、督促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组织开展和协调乡、镇、街道的体育健身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具有体育特长和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参与组织辅导体育健身活动。第十条 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各行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组建以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为主的群众性体育俱乐部。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时间;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对学生体质定期进行检测。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提供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等必要条件,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等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三条 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体育设施和健身环境。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禁止在体育健身活动中渲染封建迷信、邪教、色情和暴力。禁止利用体育健身活动项目、器材或者设施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第十四条 每年六月十日所在的周为本省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周。第三章 设施建设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居民住宅区应当逐步增添体育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乡、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公共体育设施,为农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创造条件。第十九条 体育设施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促进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是指政府倡导全体公民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第三条 公民依法参加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全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体育健身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第六条 对组织、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活动开展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鼓励、引导公民积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推动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本地区实施方案,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方法,实施体育锻炼标准,指导、督促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组织开展和协调乡、镇、街道的体育健身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具有体育特长和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参与组织辅导体育健身活动。第十条 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各行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组建以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为主的群众性体育俱乐部。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时间;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对学生体质定期进行检测。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提供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等必要条件,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等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三条 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体育设施和健身环境。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禁止在体育健身活动中渲染封建迷信、邪教、色情和暴力。禁止利用体育健身活动项目、器材或者设施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第十四条 每年六月十日所在的周为本省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周。第三章 设施建设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居民住宅区应当逐步增添体育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乡、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公共体育设施,为农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创造条件。第十九条 体育设施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国家提倡全民体育运动的基本原则法律分析:坚持党政主导。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创建工作的主体责任,把创建工作列入党政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实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做到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有验收,以创建活动推动全民健身广泛深入开展。坚持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打好基础,突出特色,科学编制覆盖全域的创建总体规划,科学规划市、县、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全民健身发展网络布局,确保创建工作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定位精准、措施得力。坚持协同推进。运用多种手段,调动各方力量,广泛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家庭和居民参与创建工作,发挥各类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参与度,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实现共建共享。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身的突出问题,创建为民、创建靠民、创建不扰民,真正使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创建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运动健身和健康生活的新期盼、新需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条 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D 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第五条 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第十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l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七条 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
法律分析:坚持党政主导。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创建工作的主体责任,把创建工作列入党政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实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做到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有验收,以创建活动推动全民健身广泛深入开展。坚持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打好基础,突出特色,科学编制覆盖全域的创建总体规划,科学规划市、县、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全民健身发展网络布局,确保创建工作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定位精准、措施得力。坚持协同推进。运用多种手段,调动各方力量,广泛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家庭和居民参与创建工作,发挥各类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参与度,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实现共建共享。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身的突出问题,创建为民、创建靠民、创建不扰民,真正使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创建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运动健身和健康生活的新期盼、新需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条 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D 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第五条 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第十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l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七条 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
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全文导语:全民健身,体育全民化对维系社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我收集的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维护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指导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建设和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的体育健身场(馆)、中心、场地、设备(器材)。 第三条 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体育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体育健身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积极组织符合基层特点的全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五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 各类社会体育组织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章程,积极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开展全民体育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全民体育健身经费和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费用必须全部用于全民体育健身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全民体育健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每年五月为本省全民体育健身月。 第二章 健身设施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对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确定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会同同级规划行政部门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的要求。 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满足各类人群进行体育锻炼的需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公共体育健身活动中心。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和有条件的村(居),应当规划建设小型多样、方便实用的体育健身场所。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设或者配置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器材,为职工健身锻炼提供必要的条件。 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体育健身设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划技术要求的,规划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建设规模和降低用地指标。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投入,保障公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 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比例,安排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政府投入的资金和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彩票公益金,应当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倾斜。 第十五条 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健身设施和体育健身经营场所。 鼓励向全民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捐赠人依法享有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 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在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在不影响教学和学校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向社会开放。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应当对公众晨练和晚练活动免费开放。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或者器材有损耗的,可以适当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开放或者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日;租用期满,租用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使用、维护、修理、更新、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健身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的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章 健身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的体质监测,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组织开展广播操和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学校期间,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应当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结合社区特点,组织开展业余、自愿、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参加的各类体育健身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制订体育健身活动计划,组织工前或者工间体育锻炼,定期举办群众性单项体育比赛或者综合运动会,开展经常性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体育教育、训练机构可以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器材和技术人员,组织举办各种体育健身俱乐部、夏(冬)令营、培训班等,传授、推广、普及科学、实用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城市运动会、农民运动会等竞技体育比赛,推动体育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掘、整理民族、民间的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开展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第三十条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新项目、新器材、新方法。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应当设立全民体育健身专题、专栏,积极宣传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应当讲科学、讲文明,遵守体育健身场所的管理制度,爱护体育健身设施和环境,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体育健身活动中宣传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其他不健康的内容,不得利用体育健身活动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健身运动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宣传科学的体育健身知识。 从事社会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并按照技术等级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社会体育健身指导服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组织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应当根据项目情况,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 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必须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应当依法设立,合理收费,提供安全、优质、科学、文明的健身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体育健身设施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体育健身活动中宣扬封建迷信、邪教、色情和暴力,或者利用体育健身活动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超出技术等级证书规定范围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以欺诈手段牟取利益的。 第四十条 体育、教育、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导语:全民健身,体育全民化对维系社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我收集的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维护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指导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建设和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的体育健身场(馆)、中心、场地、设备(器材)。 第三条 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体育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体育健身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积极组织符合基层特点的全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五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 各类社会体育组织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章程,积极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开展全民体育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全民体育健身经费和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费用必须全部用于全民体育健身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全民体育健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每年五月为本省全民体育健身月。 第二章 健身设施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对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确定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会同同级规划行政部门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的要求。 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满足各类人群进行体育锻炼的需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公共体育健身活动中心。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和有条件的村(居),应当规划建设小型多样、方便实用的体育健身场所。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设或者配置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器材,为职工健身锻炼提供必要的条件。 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体育健身设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划技术要求的,规划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建设规模和降低用地指标。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投入,保障公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 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比例,安排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政府投入的资金和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彩票公益金,应当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倾斜。 第十五条 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健身设施和体育健身经营场所。 鼓励向全民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捐赠人依法享有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 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在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在不影响教学和学校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向社会开放。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应当对公众晨练和晚练活动免费开放。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或者器材有损耗的,可以适当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开放或者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日;租用期满,租用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使用、维护、修理、更新、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健身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的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章 健身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的体质监测,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组织开展广播操和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学校期间,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应当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结合社区特点,组织开展业余、自愿、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参加的各类体育健身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制订体育健身活动计划,组织工前或者工间体育锻炼,定期举办群众性单项体育比赛或者综合运动会,开展经常性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体育教育、训练机构可以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器材和技术人员,组织举办各种体育健身俱乐部、夏(冬)令营、培训班等,传授、推广、普及科学、实用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城市运动会、农民运动会等竞技体育比赛,推动体育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掘、整理民族、民间的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开展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第三十条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新项目、新器材、新方法。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应当设立全民体育健身专题、专栏,积极宣传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应当讲科学、讲文明,遵守体育健身场所的管理制度,爱护体育健身设施和环境,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体育健身活动中宣传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其他不健康的内容,不得利用体育健身活动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健身运动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宣传科学的体育健身知识。 从事社会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并按照技术等级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社会体育健身指导服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组织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应当根据项目情况,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 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必须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应当依法设立,合理收费,提供安全、优质、科学、文明的健身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体育健身设施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体育健身活动中宣扬封建迷信、邪教、色情和暴力,或者利用体育健身活动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超出技术等级证书规定范围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以欺诈手段牟取利益的。 第四十条 体育、教育、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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